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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必扩充到100倍以上,成年工作,才能达到所述的数量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然笔者作此文的目的,也不是劝说读者,将所有数字,全部视为具文。而是指出统计数字间表现其官僚作风之处,官僚作风追根到底则起源于官僚主义。因此证实李老博士所称有根据;而不是对前人所措施令人不如意之处,滥称其为“主义”了事。
朱棣于1402年取其侄朱允炆之帝位而代之。自1403年称永乐元年,至1424年去世,是为永乐二十二年。除最后一年之记录列于仁宗实录外,其他二十一年的年终数字统计见于太宗实录年终统计见太宗实录,页 0488,0637,0743,0898,1027,1149,1301,1426,1554,1651,1723,1812,1907,1974,2051,2117,2182,2244,2300,2363,2421,及仁宗实录(台北,1963影印本),页0193。。是明实录中形式上最为详尽,而形式上最为前后连贯的一套统计。兹将其中最重要的七项数字列表检讨如下,以追溯其来源与出典。
(a)赋税粮太宗实录中最重要的数字,为“赋税粮”其单位为“石”米麦不分。永乐朝内,其记录通常保持在3 100万石至3 300万石之间。特别的例外为1407年,为数不及3 000万石,1412年超过3 400万石,1419年的数目则在太宗实录的原始抄本有两种不同的记载。一本作22 248 673石;另一本作22 428 673石。虽其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次序排列不同,两者都较前后各年之3 000万以上的数字相差极大。
图表一永乐年间
赋税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按:其实“赋税粮”系中央政府向各省府州县摊派之数额,理不应如此骤增骤减。学者考究之余,认为1419年之低额,应系抄写错误。其原始抄本即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可能由于档案上字迹模糊,而抄本的校对未精,更无话说。所以多数日本学者,在和田清博士领导下集体作明史食货志译注,须要引证1419年数字时,即径改前数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明史食货志译注(东京,1957),页145。,大刀阔斧地为之添入千万。
至于1407年的突然降低,则有事实上的根据。因为1405年及1406年,永乐曾三次下令开豁地主户绝的赋税,据计算影响的田地达7 345 097亩太宗实录,页0636,0689,08950896。。而所在地区全在长江以南,以富庶的府县占多,全国赋税因之降低5%,至为可能。 1407年下降之后,又逐渐上升。至1412年乃突破3 400万石的纪录,以后才稍稍下降。据考证乃由于明帝国此时征服安南,并交阯为中国行省之一。永乐并于1408年派黄福前往定赋太宗实录,页 1043。。以后或觉得所定太高,才修正于图表一所列。
可是上面的解释,仍不能阐明赋税实情。永乐年间数字,必须与明代全期数字一并研究,才得其真相。
永乐之赋税粮,继承于洪武数额。洪武开国未久,即于1381年酌定全国税粮为二千六百余万石。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余万石太祖实录,(台北,1962影印本),提出赋税米数于次:
1381年:26 105 251石
1385年:20 889 617石
1390年:31 607 600石
1391 年:32 278 983石
1393年:32 789 800石
以上见太祖实录,页 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3370。何以数字有上开的变化,尚未获得确切的解释。,永乐间曾有数次调整诸如上述。其调整率仍不算过剧。在明代赋税粮额有最大的减削者,则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间明帝国内外交逼,征安南既骑虎难下,而南直隶各府县亦逋赋。苏州一府,赋额二百七十余万石,积逋至七百九十万石,近于三年额数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库善本丛书),611;明史周忱传作八百万石。见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弃交阯,又派周忱巡抚江南,作大量的减税,于是全国赋税由以前之三千二百余万石,减至两千七百万石左右。自兹之后,全朝代二百余年再未有剧烈的增减。如大明会典所列1502年为26 782 259石,1578年为26 638 412石大明会典;2512。是也。
然则此2 600万石或2 700万石数字,仍只有相对的价值,而无绝对的价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赋米入仓,为国家收入之数量;也不能代表税粮之缴纳,为人民担负之数量,明代税制,赋税粮应由付税人缴纳于指定之仓库。此仓库或为附近之仓库,或为几千里以外的仓库,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不同,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而系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如原定税率过高,地方政府无力征收,则以低于时价的折换率折银。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拟局部增税,亦不必宣扬增税,只是将其折换率提高。中国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经理上缺乏体系。此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独立之国家,决不容官僚上下其手。据笔者估计,16世纪末叶,江南苏州、松江一带,其赋税粮“米一石”最轻者,值银026两,最重者值银191两,亦即最重者为最轻者7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101。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换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内所称:“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宋史(中华书局1976标点本),1744213。参见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1957),页221。。可见这办法已行于宋代。因之行政及经理的统计,也多名不副实。
也必扩充到100倍以上,成年工作,才能达到所述的数量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然笔者作此文的目的,也不是劝说读者,将所有数字,全部视为具文。而是指出统计数字间表现其官僚作风之处,官僚作风追根到底则起源于官僚主义。因此证实李老博士所称有根据;而不是对前人所措施令人不如意之处,滥称其为“主义”了事。
朱棣于1402年取其侄朱允炆之帝位而代之。自1403年称永乐元年,至1424年去世,是为永乐二十二年。除最后一年之记录列于仁宗实录外,其他二十一年的年终数字统计见于太宗实录年终统计见太宗实录,页 0488,0637,0743,0898,1027,1149,1301,1426,1554,1651,1723,1812,1907,1974,2051,2117,2182,2244,2300,2363,2421,及仁宗实录(台北,1963影印本),页0193。。是明实录中形式上最为详尽,而形式上最为前后连贯的一套统计。兹将其中最重要的七项数字列表检讨如下,以追溯其来源与出典。
(a)赋税粮太宗实录中最重要的数字,为“赋税粮”其单位为“石”米麦不分。永乐朝内,其记录通常保持在3 100万石至3 300万石之间。特别的例外为1407年,为数不及3 000万石,1412年超过3 400万石,1419年的数目则在太宗实录的原始抄本有两种不同的记载。一本作22 248 673石;另一本作22 428 673石。虽其第三位与第四位数字次序排列不同,两者都较前后各年之3 000万以上的数字相差极大。
图表一永乐年间
赋税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按:其实“赋税粮”系中央政府向各省府州县摊派之数额,理不应如此骤增骤减。学者考究之余,认为1419年之低额,应系抄写错误。其原始抄本即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可能由于档案上字迹模糊,而抄本的校对未精,更无话说。所以多数日本学者,在和田清博士领导下集体作明史食货志译注,须要引证1419年数字时,即径改前数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明史食货志译注(东京,1957),页145。,大刀阔斧地为之添入千万。
至于1407年的突然降低,则有事实上的根据。因为1405年及1406年,永乐曾三次下令开豁地主户绝的赋税,据计算影响的田地达7 345 097亩太宗实录,页0636,0689,08950896。。而所在地区全在长江以南,以富庶的府县占多,全国赋税因之降低5%,至为可能。 1407年下降之后,又逐渐上升。至1412年乃突破3 400万石的纪录,以后才稍稍下降。据考证乃由于明帝国此时征服安南,并交阯为中国行省之一。永乐并于1408年派黄福前往定赋太宗实录,页 1043。。以后或觉得所定太高,才修正于图表一所列。
可是上面的解释,仍不能阐明赋税实情。永乐年间数字,必须与明代全期数字一并研究,才得其真相。
永乐之赋税粮,继承于洪武数额。洪武开国未久,即于1381年酌定全国税粮为二千六百余万石。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余万石太祖实录,(台北,1962影印本),提出赋税米数于次:
1381年:26 105 251石
1385年:20 889 617石
1390年:31 607 600石
1391 年:32 278 983石
1393年:32 789 800石
以上见太祖实录,页 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3370。何以数字有上开的变化,尚未获得确切的解释。,永乐间曾有数次调整诸如上述。其调整率仍不算过剧。在明代赋税粮额有最大的减削者,则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间明帝国内外交逼,征安南既骑虎难下,而南直隶各府县亦逋赋。苏州一府,赋额二百七十余万石,积逋至七百九十万石,近于三年额数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库善本丛书),611;明史周忱传作八百万石。见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弃交阯,又派周忱巡抚江南,作大量的减税,于是全国赋税由以前之三千二百余万石,减至两千七百万石左右。自兹之后,全朝代二百余年再未有剧烈的增减。如大明会典所列1502年为26 782 259石,1578年为26 638 412石大明会典;2512。是也。
然则此2 600万石或2 700万石数字,仍只有相对的价值,而无绝对的价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赋米入仓,为国家收入之数量;也不能代表税粮之缴纳,为人民担负之数量,明代税制,赋税粮应由付税人缴纳于指定之仓库。此仓库或为附近之仓库,或为几千里以外的仓库,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不同,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而系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如原定税率过高,地方政府无力征收,则以低于时价的折换率折银。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拟局部增税,亦不必宣扬增税,只是将其折换率提高。中国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经理上缺乏体系。此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独立之国家,决不容官僚上下其手。据笔者估计,16世纪末叶,江南苏州、松江一带,其赋税粮“米一石”最轻者,值银026两,最重者值银191两,亦即最重者为最轻者7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101。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换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内所称:“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宋史(中华书局1976标点本),1744213。参见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1957),页221。。可见这办法已行于宋代。因之行政及经理的统计,也多名不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