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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听取各方面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根据需要还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在此基础上,考察组要将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提出是否提拔任用的建议意见。
第四步程序是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组织部部务会议,另一个层次是党委常委会。组织部部务会议要听取考察组对考察情况的汇报,并就考察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讨论,形成组织部门的正式意见提交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上,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要进行充分讨论,明确地发表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甚至是缓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是否提拔任用。超过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才算是同意任命。
第五步程序是任前公示。在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凡是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都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涉及破格提拔的,还要在公示中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才办理任职手续依法任命。在公示期内如有影响任职任用,要暂停办理任职手续,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步程序是依法任命。经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提拔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干部的任命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党内职务的任命。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属党内职务的,党委就可以直接出通知任命;第二种情况是行政职务。行政职务的任命要复杂得多,有需要人大任命的,有需要政府任命的,还有需要相关单位自己任命的,还有就是必须经过人代会选举的。有的职务平时人大可以任务,但在换届时又必须经过人代会选举。所有这些,不熟悉组织工作或选举法的人,是弄不清什么职务该什么机构任命的,但组织部门是弄得清的。
在现实中,有比较多的干部需要人大任命,但对干部的管理,历来就是“党管干部”,因此,只要是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的,在人大任命或人代会选举时,一般都会通过,即使有一时没有通过的,相关的领导也会积极做工作通过。这是中国特色,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社会上对各级人大才有“橡皮图章”、“举手工具”的说法。
在这六步程序之外,还有一个程序,就是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这个程序虽然没有进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但却也是一个必经程序。理论上讲,所有职务发生变动的人,组织部门都会找其谈话,给他讲明变动的原因,并就其职务变动后的工作提出要求。但在实际上操作上,除提拔的干部基本上都进行了任前谈话外,职务发生变动的并不一定都谈了话,特别对那些职务被降或者是从好的岗位调整到不好的岗位的干部,就可能不会有人找其谈话。因为这种属于被贬性质的谈话,谁都不愿意。试想,被贬了的干部心里肯定是一肚子怨气找不到地方发,有人找他谈话,他不正好找到了发泄的地方?
廉政谈话是这几年才新增加的谈话内容。谈话程序不象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必须是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步一步进行,这个程序可以在任前公示后,也可以依法任命后进行。
任前谈话由组织部门开展,廉政谈话由纪检部门开展。(未完待续)
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后,在规定的范围内听取各方面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根据需要还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在此基础上,考察组要将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要向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提出是否提拔任用的建议意见。
第四步程序是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组织部部务会议,另一个层次是党委常委会。组织部部务会议要听取考察组对考察情况的汇报,并就考察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讨论,形成组织部门的正式意见提交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上,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要进行充分讨论,明确地发表同意或者是不同意甚至是缓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是否提拔任用。超过应到会党委(党组)成员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才算是同意任命。
第五步程序是任前公示。在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凡是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都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涉及破格提拔的,还要在公示中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才办理任职手续依法任命。在公示期内如有影响任职任用,要暂停办理任职手续,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步程序是依法任命。经党委(党组)会议或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提拔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干部的任命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党内职务的任命。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属党内职务的,党委就可以直接出通知任命;第二种情况是行政职务。行政职务的任命要复杂得多,有需要人大任命的,有需要政府任命的,还有需要相关单位自己任命的,还有就是必须经过人代会选举的。有的职务平时人大可以任务,但在换届时又必须经过人代会选举。所有这些,不熟悉组织工作或选举法的人,是弄不清什么职务该什么机构任命的,但组织部门是弄得清的。
在现实中,有比较多的干部需要人大任命,但对干部的管理,历来就是“党管干部”,因此,只要是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的,在人大任命或人代会选举时,一般都会通过,即使有一时没有通过的,相关的领导也会积极做工作通过。这是中国特色,也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社会上对各级人大才有“橡皮图章”、“举手工具”的说法。
在这六步程序之外,还有一个程序,就是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这个程序虽然没有进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但却也是一个必经程序。理论上讲,所有职务发生变动的人,组织部门都会找其谈话,给他讲明变动的原因,并就其职务变动后的工作提出要求。但在实际上操作上,除提拔的干部基本上都进行了任前谈话外,职务发生变动的并不一定都谈了话,特别对那些职务被降或者是从好的岗位调整到不好的岗位的干部,就可能不会有人找其谈话。因为这种属于被贬性质的谈话,谁都不愿意。试想,被贬了的干部心里肯定是一肚子怨气找不到地方发,有人找他谈话,他不正好找到了发泄的地方?
廉政谈话是这几年才新增加的谈话内容。谈话程序不象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必须是一个环节一个环节一步一步进行,这个程序可以在任前公示后,也可以依法任命后进行。
任前谈话由组织部门开展,廉政谈话由纪检部门开展。(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