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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笔者了解调查,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不少侵吞科研经费的案件。在查案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私分科研经费的手段简单但方法却多种多样:可归纳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假造临时工工资单,劳务费形式领出现金。如:虚报临时工人数或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在科研课题里支出现金等。
二以造假的发票的形式领出现金。如:明明购买了家用电器却在发票栏目里填写科研材料的项目然后在科研课题里报销;更有甚者以发奖金的形式发过节费、非工作之外的旅游、吃喝、或者给相关领导行贿等均能堂而皇之的于以报销。
三以公某私。如以课题的名以购买的车辆、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常常挪做私用而所消耗的材料等费用却让科研课题“买单”
以上所述决不是耸人听闻,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就曾查到过最大的一笔被侵吞的科研经费案,涉案经费竟高达200万人民币。
科研经费被一些科研人员当成了自己的“私人存折”对此我们认为其中有四个方面的成因:一是,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科研经费就是自己包干,因为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自己对项目的争取获得的课题经费,它不是公款,可以自由支配。二是,有的科研人员心理不平衡,觉得国家和单位给予的奖励与自己的贡献不成比例,自由支配经费正常应该。三是,一些临近退休的科研人员为给自己留“后路”于是就盯住了自己还尚能支配的科研经费。四是,极少数科研人员法制观念很淡薄,他们以为把科研经费分给项目组的相关人员是为大家谋福利,没有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
科研经费尤其是日常中经费支出部分,其中包括:人员费、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等费用,最容易被一小部人打着“科研”的名义肆意侵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经费管理存在漏洞。据了解,目前尚无一个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单位包括一些中科院直属研究所和重点大学,一般都只是按规定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余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处理,但对经费如何管理未作具体细致的规定。
在财务管理上,虽然规定科研经费的支出要经过单位财务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只要见到科研课题负责人签字就认可给予报销支付,对花费的实质内容并不深究审核。于是不少单位的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就成了无人监督的各路“诸侯”在经费的使用上更加我行我素,天马行空。
翻阅一些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不难发现,管理制度都不例外地制定的很含糊,如“提取管理费用和人工费后的项目研究费用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由科研负责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实报实销”由于没有十分明确的事后监督制度,这就很自然地为一小部分人滥用经费开了绿灯。
在科研单位,一部分领导本身就是课题负责人,由于利益的驱动,虽然对上述情况心知肚明却不加以管理,助长了不良风气的漫延。也有不少科研人员反映,一部分科研经费不是用在科研课题上,而是用来打通层层关节。按照规定由国家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课题组可以提取5%的经费自行支配(实际情况是这部分经费成了课题负责人的私有资产)有的科研人员为了顺利得到课题项目,就向负责立项的人员行贿;项目评审完成后,又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送“红包”以期顺利通过;而在申请奖项时,又给评委“进贡”因为这与自身的工资、奖金、晋级等挂钩。众所周知,我国科研经费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经费本来就相对紧张,但是由于不正之风,浪费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很多钱并没有转化为科研成果,却在“关系学的项目”中流失殆尽,真叫人痛心。
科学研究是一项人类很严肃的挑战自我,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专业性很强。和其他经济犯罪分子稍有不同的是,一但科研人员职务犯罪,不但科研人才受损,还会使科研项目发展进度滞后,更有甚者还会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科研领域的职务犯罪我们决不能忽视。
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更加有效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大对经费支出范围的监督管理;其次,对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定,加强经费使用后的财务审计。比如“合作费”必须根据合作内容与经费使用的明细范围,与合作方签定相关合同书,决不能在用一张“转帐单”转出了事;第三,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的范围,司法机关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私分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要引起高度重视,严厉打击。
据笔者了解调查,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不少侵吞科研经费的案件。在查案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私分科研经费的手段简单但方法却多种多样:可归纳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假造临时工工资单,劳务费形式领出现金。如:虚报临时工人数或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在科研课题里支出现金等。
二以造假的发票的形式领出现金。如:明明购买了家用电器却在发票栏目里填写科研材料的项目然后在科研课题里报销;更有甚者以发奖金的形式发过节费、非工作之外的旅游、吃喝、或者给相关领导行贿等均能堂而皇之的于以报销。
三以公某私。如以课题的名以购买的车辆、打印机、复印机等固定资产,常常挪做私用而所消耗的材料等费用却让科研课题“买单”
以上所述决不是耸人听闻,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就曾查到过最大的一笔被侵吞的科研经费案,涉案经费竟高达200万人民币。
科研经费被一些科研人员当成了自己的“私人存折”对此我们认为其中有四个方面的成因:一是,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科研经费就是自己包干,因为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自己对项目的争取获得的课题经费,它不是公款,可以自由支配。二是,有的科研人员心理不平衡,觉得国家和单位给予的奖励与自己的贡献不成比例,自由支配经费正常应该。三是,一些临近退休的科研人员为给自己留“后路”于是就盯住了自己还尚能支配的科研经费。四是,极少数科研人员法制观念很淡薄,他们以为把科研经费分给项目组的相关人员是为大家谋福利,没有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
科研经费尤其是日常中经费支出部分,其中包括:人员费、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等费用,最容易被一小部人打着“科研”的名义肆意侵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经费管理存在漏洞。据了解,目前尚无一个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单位包括一些中科院直属研究所和重点大学,一般都只是按规定上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余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处理,但对经费如何管理未作具体细致的规定。
在财务管理上,虽然规定科研经费的支出要经过单位财务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只要见到科研课题负责人签字就认可给予报销支付,对花费的实质内容并不深究审核。于是不少单位的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就成了无人监督的各路“诸侯”在经费的使用上更加我行我素,天马行空。
翻阅一些科研单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不难发现,管理制度都不例外地制定的很含糊,如“提取管理费用和人工费后的项目研究费用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由科研负责人和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实报实销”由于没有十分明确的事后监督制度,这就很自然地为一小部分人滥用经费开了绿灯。
在科研单位,一部分领导本身就是课题负责人,由于利益的驱动,虽然对上述情况心知肚明却不加以管理,助长了不良风气的漫延。也有不少科研人员反映,一部分科研经费不是用在科研课题上,而是用来打通层层关节。按照规定由国家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课题组可以提取5%的经费自行支配(实际情况是这部分经费成了课题负责人的私有资产)有的科研人员为了顺利得到课题项目,就向负责立项的人员行贿;项目评审完成后,又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送“红包”以期顺利通过;而在申请奖项时,又给评委“进贡”因为这与自身的工资、奖金、晋级等挂钩。众所周知,我国科研经费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经费本来就相对紧张,但是由于不正之风,浪费了大量的科研经费,很多钱并没有转化为科研成果,却在“关系学的项目”中流失殆尽,真叫人痛心。
科学研究是一项人类很严肃的挑战自我,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专业性很强。和其他经济犯罪分子稍有不同的是,一但科研人员职务犯罪,不但科研人才受损,还会使科研项目发展进度滞后,更有甚者还会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科研领域的职务犯罪我们决不能忽视。
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出台更加有效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尤其是要加大对经费支出范围的监督管理;其次,对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定,加强经费使用后的财务审计。比如“合作费”必须根据合作内容与经费使用的明细范围,与合作方签定相关合同书,决不能在用一张“转帐单”转出了事;第三,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的范围,司法机关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私分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要引起高度重视,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