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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国总统克林顿任职期满后,有一年应邀来深圳演讲,获得酬金15万美元。克氏毕竟做过法治社会的“一国之君”在异国他乡,也没有位“下”未敢忘纳税,让演讲主办单位按人民币折率为其代扣代缴了38。66万元“中国税”
简洁的媒体报道,我却以为是为我们推出了依法纳税的榜样。
不知是税制建设存在问题,还是现阶段税法面前难以人人平等。公众普遍觉得,我国的税收明显存在着硬、软两面性。所谓“硬”就是对直接创造财富的工农产出部门(含个人)及其销售、贸易领域纳税是硬的,财税部门凭企业营运帐目、凭农民土地产出、凭销费者购物票据均可轻而易举地实现税收的刚性征缴。所“软”就是对专家、教授“走穴”授课等“雅业”纳税是“软”的(近年演艺界的情况好些)。
譬如,在近年“三讲”教育、wto知识培训、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中,一些专家、教授或受邀作辅导报告,或应聘开办讲座,或借机销售著作可谓机会多多,财源滚滚。然而,位“雅”却忘纳国税者也大有“士”在。以笔者所在地为例“三讲”期间,市里从北京某高干学府聘请3名教授给干部作辅导,每场报告也就是3个小时左右,而3位教授的进账则为数千元。事后有人发现,他们中没有一人自觉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我曾参加了一期wto知识培训班,几名主讲者系高层专家,他们三五天的酬金高达数万,而缴税是零。诚然,他们的讲课收入与克林顿的演讲收益不可同日而语,但在依法纳税方面与克氏同条共贯却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知名人士在获得有关主办单位的酬金后,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又分为不可经常获得的“偶然性所得”(如彩票中奖收入)和可经常性获得的“劳务性所得”前者缴税比例为20%,后者则按照超额累计的原则,最高缴税比例可达45%。一些教授、专家经常受邀讲课,当属“劳务性所得”纳税对象,除其自觉根据收入数额申报纳税外,还可根据酬劳的组成部分、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由邀请单位或主办单位替其代扣代缴,也可由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直接对其征缴。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范畴的授课一般都是党政行为,其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大都来源于有限的财政拔款。眼下专家、教授讲课行情看涨,党政部门在付给一笔不菲的酬金后,不愿再代付酬外税金,本意大约是节约经费开支。而税务部门碍于是属地领导机关,上门征缴专家、教授个人所得税,似有“犯上”之嫌。因之,宁可流失点儿税收,也不愿去惹得“没脸面”
然而,这“节约”与“谦让”的背后,隐匿的却是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问题,它说明我们建立平等的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为什么一个异国的前总统能够在中国做到依法纳税,而我们堂堂高干学府的教授、讲授世贸规则的专家却不能自觉做到呢?我看,问题的症结在于他们具有特殊身份,在利益享有方面能够得到“特殊照顾”他们对未纳税的收入心知肚明却安然受之。此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远不像他们讲的那样原则了。
上述专家、教授非普通公民,他们或为政治理论家,或为经济经学家,他们知道,加入wto后我国税收与国际接轨,必须以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意识为支撑;他们懂得,没有任何人有权不交所得税;他们明白,自身照章纳税其实就是最低成本、最好效果地推进依法治税;他们清楚,一个社会如果对不讲诚信的人没有一种惩罚或制约机制,必将导致失信成本很低,从而起到很坏的示范效应。因此,对他们的教育勿须办班培训,更不必组织开展什么“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签名活动。而只需像一些地方按人头向农民收缴税费那样,对他们按税法规定予以硬性征缴;或像南方某市让酒店代征“小姐税”那样,依法督促主办单位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此,兴许能唤醒“雅业”人士自觉纳税的法制意识,也兴许能增强领导机关与税务部门携手依法治税的责任意识。
前美国总统克林顿任职期满后,有一年应邀来深圳演讲,获得酬金15万美元。克氏毕竟做过法治社会的“一国之君”在异国他乡,也没有位“下”未敢忘纳税,让演讲主办单位按人民币折率为其代扣代缴了38。66万元“中国税”
简洁的媒体报道,我却以为是为我们推出了依法纳税的榜样。
不知是税制建设存在问题,还是现阶段税法面前难以人人平等。公众普遍觉得,我国的税收明显存在着硬、软两面性。所谓“硬”就是对直接创造财富的工农产出部门(含个人)及其销售、贸易领域纳税是硬的,财税部门凭企业营运帐目、凭农民土地产出、凭销费者购物票据均可轻而易举地实现税收的刚性征缴。所“软”就是对专家、教授“走穴”授课等“雅业”纳税是“软”的(近年演艺界的情况好些)。
譬如,在近年“三讲”教育、wto知识培训、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中,一些专家、教授或受邀作辅导报告,或应聘开办讲座,或借机销售著作可谓机会多多,财源滚滚。然而,位“雅”却忘纳国税者也大有“士”在。以笔者所在地为例“三讲”期间,市里从北京某高干学府聘请3名教授给干部作辅导,每场报告也就是3个小时左右,而3位教授的进账则为数千元。事后有人发现,他们中没有一人自觉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我曾参加了一期wto知识培训班,几名主讲者系高层专家,他们三五天的酬金高达数万,而缴税是零。诚然,他们的讲课收入与克林顿的演讲收益不可同日而语,但在依法纳税方面与克氏同条共贯却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知名人士在获得有关主办单位的酬金后,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又分为不可经常获得的“偶然性所得”(如彩票中奖收入)和可经常性获得的“劳务性所得”前者缴税比例为20%,后者则按照超额累计的原则,最高缴税比例可达45%。一些教授、专家经常受邀讲课,当属“劳务性所得”纳税对象,除其自觉根据收入数额申报纳税外,还可根据酬劳的组成部分、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由邀请单位或主办单位替其代扣代缴,也可由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直接对其征缴。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范畴的授课一般都是党政行为,其支付给专家的劳务费,大都来源于有限的财政拔款。眼下专家、教授讲课行情看涨,党政部门在付给一笔不菲的酬金后,不愿再代付酬外税金,本意大约是节约经费开支。而税务部门碍于是属地领导机关,上门征缴专家、教授个人所得税,似有“犯上”之嫌。因之,宁可流失点儿税收,也不愿去惹得“没脸面”
然而,这“节约”与“谦让”的背后,隐匿的却是法治观念与责任意识问题,它说明我们建立平等的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为什么一个异国的前总统能够在中国做到依法纳税,而我们堂堂高干学府的教授、讲授世贸规则的专家却不能自觉做到呢?我看,问题的症结在于他们具有特殊身份,在利益享有方面能够得到“特殊照顾”他们对未纳税的收入心知肚明却安然受之。此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远不像他们讲的那样原则了。
上述专家、教授非普通公民,他们或为政治理论家,或为经济经学家,他们知道,加入wto后我国税收与国际接轨,必须以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意识为支撑;他们懂得,没有任何人有权不交所得税;他们明白,自身照章纳税其实就是最低成本、最好效果地推进依法治税;他们清楚,一个社会如果对不讲诚信的人没有一种惩罚或制约机制,必将导致失信成本很低,从而起到很坏的示范效应。因此,对他们的教育勿须办班培训,更不必组织开展什么“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签名活动。而只需像一些地方按人头向农民收缴税费那样,对他们按税法规定予以硬性征缴;或像南方某市让酒店代征“小姐税”那样,依法督促主办单位履行好“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此,兴许能唤醒“雅业”人士自觉纳税的法制意识,也兴许能增强领导机关与税务部门携手依法治税的责任意识。